转自:中国医药报
本报陕西讯 近日,陕西省药监局修订发布《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和《陕西省药品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
《裁量基准》对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种类、幅度、方式等进行了量化,对国家药监局印发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的应当减轻、可以减轻、应当从轻以及可以从轻4种适用情形和条件等进行了细化,同时对《规则》中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进一步予以明确,加强了执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不予处罚清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针对违法情节轻微,不影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的初次违法行为,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形下,应当不予处罚的18种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据悉,本次修订在全面征求各方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减轻处罚的下限等部分裁量幅度和裁量要求作出更为合理的调整。同时,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情况,对减轻处罚的限制适用情形也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贺一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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