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昱霖)河北省医保局近日印发《关于落实好国家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并建立本机构药品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联动机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结果及时对本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不得以病组和病种费用限额为由,要求患者院外购药或自备药品。
《通知》提出,定点医疗机构暂时无法配备但确需使用的药品,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为参保人提供必要的处方外配服务并加强管理,外配处方不得受定点医疗机构库存药品限制。
定点医疗机构要定期汇总分析涉及参保人的外配处方情况,发现医务人员处方行为不规范的予以提醒、批评和教育,发现参保人冒名开药、重复开药、超量开药的,及时向当地医保部门举报。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负责确定参保患者外配处方的医保待遇类别,如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普通住院等。
在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调剂外配处方时,应认真检查处方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核准处方用药信息、有效期等以及参保人信息,发现问题的可以拒绝调剂,并及时向当地医保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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