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30日消息(记者 邵蓝洁)10月30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十周年暨信用监管成就介绍专题新闻发布会。自2014年10月1日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实施十周年,并在今年上半年进行了修订。《条例》作为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的行政法规,施行以来对于提高信用监管效能、提升企业诚信自律意识、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认监委主任蒲淳介绍,《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关键基础性法律制度。《条例》的核心内容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归集各类涉企信用信息,记录在企业名下,形成企业信用画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在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信息需求的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他表示,《条例》还规定了多项信用约束和监管措施,包括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信息抽查、联合惩戒机制等。《条例》充分发挥了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基础作用,推动实现了市场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
蒲淳表示,十年来,《条例》的实施有力推动了信用监管制度在我国的全面落地和大规模推行,同时也大大加速了我国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十年来,信用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信用的机制逐步融入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有力规范了市场秩序,促进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今年3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部分内容作出修改,自5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这是《条例》实施十年以来的第一次修改。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介绍,这次修改的重点内容有三大方面:一是强化信息公示制度的刚性约束,让制度“长出牙齿”。二是对信用修复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各部门开展信用修复提供法律支撑。三是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让“僵尸企业”有序出清。
王丹表示,下一步,将加快推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的制修订,细化条例规定,增强条例可操作性,持续健全完善信用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