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段“张文宏带货”视频在网络上热传。 网络图
近期,一段“张文宏带货”视频在网络上热传。视频中的“张文宏”在介绍一种蛋白棒,其形象、口型、声音均与张文宏本人一致。据媒体报道,虽然该视频系AI合成,许多老人却信以为真并下单甚至转发,账号商品橱窗内显示蛋白棒售已售出一千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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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通过AI合成技术假冒名人的事例时有发生。AI张文宏带货背后,为何老人会上当?合成名人视频的边界在哪?存在哪些法律风险?视频制作者、AI技术提供者、视频播放平台各有哪些责任?
12月1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采访了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游云庭,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合伙人、律师刘春泉,请他们谈一谈AI视频制作背后的法律问题。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游云庭表示,在上述假冒张文宏带货的视频中,视频制作者和发布者未经本人允许使用张文宏的形象、声音“带货”,涉嫌侵犯张文宏相关的人身权利,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此外,还涉嫌侵犯张文宏视频拍摄者的录像制作者权。对此,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同时,视频平台也可以对发布者进行对应处罚。
游云庭介绍,上述行为主要对应《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虚假宣传,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如果商家确实卖的是蛋白棒,那么对消费者来说不构成诈骗。
同时,为商家提供深度合成服务的技术提供方也存在问题。为商家提供深度合成服务的技术提供方应当进行算法备案,对于生成的深度合成视频应当标识。“合成名人视频是全球人工智能服务商都应该注意风险的敏感点,也应该有相应的合规措施,服务商应当进行审查。”游云庭说。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合伙人、律师刘春泉表示,从反网络诈骗角度来说,对这类AI假冒他人的治理防范,需要多重手段。首先,对于网络平台而言,网络平台要履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定义务,对发布的内容要审核,要通过平台规则落实网信部门规章规定AI生成内容必须标注提示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深度合成服务,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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