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定义内涵和准入条件,提出了完善市场机制、调度运行等相关要求,引导电力领域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
华北电力大学教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王鹏表示,《指导意见》中提及的新型经营主体,涵盖城市与农村配电网所接入的相关设施经营者及用户。其中,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是指在城市与农村周边开发的风电及光伏资源;储能是指接入配电网的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等设施,这是单一技术类主体。更重要的是资源聚合类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和智能微电网。
王鹏表示,这些新型经营主体尽管规模相对较小,但随着其蓬勃发展,已成为电力系统中的新兴力量。未来电力系统将进入以用户为中心的时代,这些新型主体对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将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指导意见》明确,新型经营主体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进一步优化完善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注册、交易机制与计量结算。王鹏表示,这能够有效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在参与电力市场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例如在注册环节,《指导意见》要求不得增设注册门槛。这些举措不仅能推动企业快速进行投资决策,从宏观层面而言,对当前拉动投资、推动经济增长也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