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11.html" class="superseo">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对外发布,从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强化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18条具体举措。
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和经济的新增长点。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发展数字贸易,取得了良好成效,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提升。我国数字贸易具有巨大发展潜力,要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努力开创数字贸易发展更加辉煌的未来。
以创新增强数字贸易新优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应对贸易数字化、绿色化趋势”“创新发展数字贸易”。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巨大,拥有海量数据资源,数字基础设施完备,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移动宽带和光纤网络,数字应用场景丰富,具有创新发展数字贸易的诸多有利条件。《意见》要求,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促进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为塑造对外贸易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加快建设数字中国、贸易强国作出更大贡献。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通信、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卫星导航等领域对外贸易,培育数字贸易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既能构建起新的贸易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更好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又能为开放发展持续注入新动能。
以高水平开放引领数字贸易创新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面对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加快构建的新形势,只有坚持以高水平开放引领数字贸易创新发展,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推进数字贸易的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和制度创新,才能培育和增强数字贸易竞争新优势。《意见》围绕“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方面提出了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等具体细化措施。坚持规则导向和多边治理模式,积极参与不同国际组织数字贸易相关规则的制定,深化与各国、区域集团的多双边和区域数字贸易对话与合作,加快形成符合各方利益的标准规则,探索更多制度型开放成果,有利于营造出推动数字贸易快速发展的良好环境。
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巩固发挥优势。我国数字贸易分为数字技术贸易、数字产品贸易、数字服务贸易和数据贸易四大领域,包括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跨境贸易,游戏、影视等数字内容产品跨境贸易以及教育、知识产权等线上交付的服务和数据跨境流动。近年来,我国头部企业探索出算力驱动、用户生成、数据高效利用的新型数字服务形态,在国际市场显示出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在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方面,《意见》提出,鼓励电商平台、经营者、配套服务商等各类主体做大做强,加快打造品牌;支持数字平台企业有序发展,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发挥积极作用。《意见》释放出积极信号,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巩固发挥优势、继续创新发展,发挥更多积极带动作用。
数字化时代,数字贸易方兴未艾。坚持和加强党对数字贸易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完善统计体系,加强多渠道支持保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人才智力支撑,必将推动我国数字贸易更加繁荣发展,为世界经济增长注入新动能。(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