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记者从国家医疗保障局获悉,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层面从政策制度安排、申请流程、会计核算和监督等方面明确各地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多项举措,这也标志着“预付金”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
预付金将由医保部门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国家医保局介绍,“预付金”作为“赋能金”,为定点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赋能助力,进而为参保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医疗保障。
预付金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等非医疗费用支出
两部门印发的《通知》对“预付金”制度的具体实施流程作出了明确。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是为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增强参保人员就医获得感设置的周转资金,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
国家医保局明确,预付金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
同时,《通知》也明确,基金安全是实施预付工作的基本前提,应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和医保基金运行风险等级作为拨付预付金的条件和标准。
预付金具体能拨付多少?《通知》明确,核定标准原则上以前一至三年相关医疗保险基金月平均支出额为基数,合理确定预付金的基础规模,预付规模应在1个月左右。如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形,经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商后可适度调整预付金规模。
年底前医保部门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对账核算
在实施流程方面,国家医保局要求,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年度1月上旬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申请预付金。医保部门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确定预付医疗机构范围及预付金规模,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按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预付金。预付金实行按年度核定,年底前医保部门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对账核算工作,通过交回支出户或冲抵结算金额的方式予以收回。
同时,医保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做好医保预付金对账工作,医保部门应做好预付金拨付、清算、核销的会计核算工作。定点医疗机构除按要求做好会计核算外,还应当单独设置台账管理,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支出程序,严禁借出或挪作他用。
国家医保局也特别强调了规范资金监督。《通知》明确,医保部门要将医保预付金纳入服务协议,细化相关条款。同时,明确医保部门收回预付金的情形。
比如,定点医疗机构如果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获得拨付资格的;违反预付金使用、管理和核算相关规定;或公立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全部所需药品耗材等情形的,医保部门应及时收回预付金。
如发生无法收回预付金情形,医保部门应停止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结算费用,并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区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预付金损失金额,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预付金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张磊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