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光明日报
本报北京11月9日电(记者杨舒)《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矿产资源法”)于11月8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矿产资源法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大修,对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其中规定,将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介绍,矿产资源是工业的“粮食”和“血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保障国家矿产资源供给安全,是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因此,新矿产资源法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重中之重,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
新矿产资源法规定,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将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重要矿产资源纳入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并对其中部分特殊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同时,新增“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一章作为第五章,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矿产资源储备的法律地位,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
魏莉华强调,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对探矿权、采矿权实行的申请审批制,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配置矿业权的需要。2017年,我国在山西、福建、江西等6个省(区)开展试点,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试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因此,新矿产资源法将多年来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制度上升为法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这是重大的制度创新,是对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对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仅有个别条款规定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且这些规定多为宣示性条款,可操作性不强。为了实现“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目的,新矿产资源法专门增加“矿区生态修复”一章作为第四章,对矿区生态修复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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