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19869.html" class="superseo">霸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冀1081执恢56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华与被执行人朱安岐、朱玲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安岐、朱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永华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朱安岐、朱玲进行悬赏执行,承诺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使得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到位的,支付到位金额20%的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朱安岐,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2726195905250013,住所地:陕西省定边县定边镇水塔北巷一组。
朱玲,女,1992年7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40102199207060624,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民生花园居园7-1-102号。
二、 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朱安岐、朱玲名下财产线索,使该财产执行到位变现的。
三、 执行标的、悬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1000000元。
悬赏金计算方式:支付到位金额20%的赏金。
四、 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个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线索的一方获得。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朱安岐、朱玲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该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 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法官
地址:霸州市益津北路12号
电话:15503162529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来源: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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