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民生”问题,积极响应“民声”诉求,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使因城施策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构建鄂尔多斯市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现对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优化。具体如下:
一、支持“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支持“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在鄂尔多斯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准入手续),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签订《商品住房认购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四、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鄂尔多斯市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2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鄂尔多斯市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
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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