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城市里的车位也愈发紧张。停车位收费,便是价格调节稀缺资源的重要措施。
然而,停车收费怎么收?收多少?什么情况下可以收?什么情况下不收费?这需要规章制度的明确。
记者近日从省发展改革委获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印发了《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机制,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引导停车资源合理配置。
《办法》多处提到与车主利益密切相关的情形并予以细化和明确,不管是差别化收费,还是景区公园停车场收费从低收取,或是鼓励延长部分公共停车场免费时段,都顺应了车主的期待。
放管结合
停车收费,既是市场行为,也要在监管框架下进行。
放管结合,成为《办法》的一大核心原则。
比如,《办法》将政府定价范围严格限定在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并进一步细化具体定价范围。
除此之外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也就是说,商业停车场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
哪些停车设施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呢?
《办法》列举了七大类,包括依法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交通场站(含机场)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公立医院、公办学校及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公园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等。
公园停车场、医院停车场、体育馆停车场……这些市民经常出入的公益性场所停车场,都会实行政府定价。除此之外,马路边的临时停车泊位,也属于其中之列。
公益性,是《办法》遵循的又一大原则。《办法》特别提到,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公园及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其配套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从低确定。也就是说,这些场所的停车收费不能太贵,应尽可能体现普惠性。
《办法》中还有一条规定,那就是:鼓励机场、车站、码头、医院、学校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适当延长免费停放时长。
有时去机场车站接个人,去医院拿个检查报告,半小时不到都得收费,钱虽不多,但心里难免不舒服。《办法》的“收费就低”和“鼓励延长免费时长”两项条款,可最大程度让群众得实惠。
另外,《办法》还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公众有偿开放停车设施,实行错时错峰共享,这也进一步增加了停车设施的供给。
差别化收费
停车为什么要收费?有的人对停车收费有不同看法。但试想若公共道路泊位全部免费,那么肯定会有占便宜的车主将车子一停就一整天甚至成为“占位钉子户”,外面来办事想停车的,却怎么也找不到车位。
按时收费,就避免了这一问题。价格,便在稀缺资源的配置调节中发挥了重要的杠杆作用。
《办法》明确,实行差别化收费,采用计时、计次、包时段等方式收取:
采用计时方式收费的,应合理确定计费单位时长,并设置当日或者24小时最高收费限额;
采用计次方式收费的,可以根据停车资源情况,合理设置计次最高停放时限;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采用计时方式收费,对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的车辆,可以采用累进式加价的阶梯收费。
有的住宅小区车位本就不够,若小区业主将车停进周边的公共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采取按时收费明显划不来。
《办法》提到,面向这些小区业主停车,可以采用包月方式收费,老旧小区周边还可以适当提高优惠幅度。
除此之外,为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对挂绿牌的新能源汽车停放,由各地继续实行收费减免。
不提供票据可拒交费
停车收费,怎么监管?《办法》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加强协同监管。
比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执行优惠减免规定,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的监督管理,推动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依法查处未经批准经营、私自圈地、划片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等行为;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违法停车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收入实施监管;
机动车停放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业管理规则,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合法诚信经营,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第二十条还明确了收费者需向停车者提供票据。其中提到,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当为机动车停放者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或者提供收费票据获取渠道。若未提供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停放服务费。
本报记者 王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