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属于比较特殊的作品,除了知识产权等私利之外,还有传播知识、促进科学发展的公益性质。
▲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仍需进一步从制度层面予以明确。图/IC photo
文| 柯锦雄
因为一篇博士论文的出版,博士生导师起诉博士,索赔四千多万元——师生之间打起了著作权官司。
据澎湃新闻报道,此案原告是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肖海林,被告是内蒙古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张术丹,曾是肖海林的博士生。张术丹博士毕业两年后,单独署名出版了其博士论文,肖海林称张术丹论文的核心内容来自他的课题研究成果,未征得其同意擅自出版构成侵权,并给他的科研带来“灭顶之灾”。
肖海林以其制定的《博士研究生行为规范》及《研究生发表成果行为规范》为由,主张师生之间已经达成约定,“共享成果”,认为其属于合作作者,张术丹以个人名义署名出版,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定张术丹是其博士论文的作者,而肖海林并非合作作者,但张术丹使用肖海林课题申请书内容并出版发行博士论文,构成侵权,判张术丹向肖海林书面道歉并赔偿22万元。二审法院虽然维持了一审判决,但推翻了一审法院关于肖海林并非合作作者的认定,认为涉案论文系师生合作作品。
虽然该案已经过两审终审,张术丹也已经执行判决,但原被告双方对于判决结果均不服气,肖海林表示已向法院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并准备申请再审。肖海林在接受采访时称:“这个案子不仅仅是我个人的官司,还涉及研究生培养政策、科研诚信和行业规范的问题。”该案两审判决结果没有变化,但两级法院在法律定性上理解并不一致,这其实反映出当下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到底归谁所有?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而言,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著作权法当中一般原则之外存在的诸多例外情况,本身就说明著作权归属的复杂,而学位论文则充分体现了著作权归属体系的复杂性。
2008年10月,482名硕士、博士与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论文侵权之争尘埃落定。法院一审判决,万方数据公司停止收录涉案论文,在万方网站刊登连续24小时的致歉声明,并赔偿其中364名硕士、博士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总金额预计将超出100万元。
但这一判决并没有解决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到底归谁所有的争议,相反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深入人心,高校知识产权价值的提高,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争议更为急迫。
202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将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将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学位论文如果存在知识产权侵权,学位申请者会面临后果,这更需要明确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才能明晰侵权主体。
目前关于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各高校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学位论文内容前关于独创性的声明。实践中,关于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有几种方式:归学生、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归属于学生或学校、归学校、师生合作作品。之所以有这几种处理方式,很大程度上源于学位论文形成过程的复杂性。
根据即将实施的学位法规定,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是硕博生获得学位的前提条件之一,因而学位论文不仅是一种民事权利的载体,也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部分。而其形成过程除了学生自身之外,也凝结了导师的指导,同时可能也涉及一些科研项目的投入。
特别是在一些自然科学的论文当中,学生论文的主体可能就是导师某个项目母题当中的子题。如果以子题作为论文发表的基础,其著作权归属学生个人,意味着导师如果以母题发表论文,可能需要得到学生的授权,这并不符合当下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
但从学生角度而言,由于导师负责制,学生在研究生学习期间很难反对导师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要求,一系列可能存在争议的合作协议、知识产权共享协议或者著作权授权协议等,并不一定是学生真实意思的表达。但日后学生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由于这些协议的存在可能一直受制于导师。
这一来扭曲了师生权利义务的平等,二来可能影响科研创新的积极性,让学生更不愿意在导师的项目基础上做出突破性研究。
学位论文属于比较特殊的作品,除了知识产权等私利之外,还有传播知识、促进科学发展的公益性质。肖海林所称的“这个案子不仅仅是我个人的官司”或许没有错,但从原被告双方的态度而言,此案似乎也并没有对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
从2008年到2024年,司法实践一直在变化,但很显然,此案再次表明,著作权法的精炼规范还无法解决学位论文这一特殊作品的争议。这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既要保障各方权利,也要促进知识进步。
撰稿 / 柯锦雄(律师)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刘军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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