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施行。记者了解到,这是该办法出台以来的第二次修订,新修订的办法强化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妇女权益保障中的责任,充实了妇女权益保障有关方面具体内容,为我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保障妇女各方面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基础和法治保障。
不断健全妇女权益保障法治体系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于1994年实施,2007年进行了修订。办法的施行,为维护我省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不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进一步优化相关制度提出了新要求。202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为回应社会关切,不断健全妇女权益保障法治体系,更好衔接上位法,我省今年启动了办法的修订工作。
记者注意到,办法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时,共51条。不过,有关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重复上位法的规定较多,建议突出地方立法特色,对修订草案精简篇幅。
对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大幅精简,删除了与上位法规定重复的相关内容,体例结构上也不再设章节。“修订后的办法共38条,不重复上位法的体例、不照抄上位法的条文,‘小快灵’立法更务实、更接地气、更管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诸文军说。
精简条文的同时,办法注重吸收最新实践经验,将我省近年来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的成果经验,固化为法规制度。如新增支持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三新”领域妇联组织建设规定。
统计显示,截至去年底,我省“三新”领域建立妇联组织2.1万多个,推动全省2万多个妇女之家、妇女微家提质增效,延伸建立“网格型+功能型+指尖型”妇女小组近5万个,妇联团体会员增至近4万个。“办法实施后,必将有力拓展妇联组织覆盖的广度和深度。”省人大代表李长娟表示。
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近年来,职场上的性别话题引起社会关注。如何更好维护女性职场权益?我省办法作出多项规定。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鼓励和支持妇女创新创业创造,依法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妇女在就业过程中遭到性别歧视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妇女联合会等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涉嫌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办法新增了支持生育的规定,明确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享有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相关待遇。
办法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妇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对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妇女,在其生育二年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期间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强化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护方面有重大突破,我省办法在修订过程中,也对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作了进一步强化。
办法明确,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同时,规定了有关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大众传媒媒介在禁止性骚扰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
办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和心理特征,进行性安全教育和性侵害防范教育;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根据需要开展心理辅导。用人单位以及人员聚集和流动的公共场所等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近年来,婚姻家庭关系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多发、复杂,对此,办法新增了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规定。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将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纳入纠纷风险预防、排查分析、依法处理等机制,加强婚姻家庭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化解。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在维护妇女合法的婚姻家庭权益中的作用。
办法还明确,禁止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 本报记者 范孝东